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确需临时使用林地采砂、采石、开矿、取土、勘探,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