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违法开垦、采砂、采石、开矿、取土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