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确需将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属集体林地应当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林地应当经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