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