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依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护林防火的义务;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有保护的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