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八条有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