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九条有效从事档案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和指导。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