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七条有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