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物目录或者不按期移交实物的;

(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