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人在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泄露属于保密档案的内容;抄录、复制档案应当经地方国家档案馆同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