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人在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泄露属于保密档案的内容;抄录、复制档案应当经地方国家档案馆同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