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查阅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查阅各级综合档案馆保管的已公开现行文件,综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