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外交往中双方互赠的重要纪念品,有关部门应当拍照归档,将目录及时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上述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