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已撤销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档案,应当按照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自机构撤销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