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和实行检察机关指导、协调、监督,并与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