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