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并举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