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