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利用金融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应当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满足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社会扶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