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村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健全服务组织,提高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