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连片特困地区确定〕省人民政府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基础上,确定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和省级连片特困地区是本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