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扶贫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确定和调整本省的农村扶贫标准。本省农村扶贫标准不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高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本地农村扶贫标准。农村扶贫标准和确定的扶贫对象,应予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