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贫困村确定〕贫困村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经确定的贫困村,应当逐级报设区的市、省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