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贫困影响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办法。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贫困影响评估和扶助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