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证逐年增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项目,保证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不低于对本行政区域投入的平均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