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以下处罚:

(一)鉴定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鉴定人为社会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责令其停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资质授予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人资格;

(三)鉴定人为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可以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解除聘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