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末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作出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