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末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作出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