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二)鉴定程序违法的;(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