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违法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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