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分别对其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人送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有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监护治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