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事的,本市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领回严加看管和治疗,或送回原住所地;本市无近亲属的,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遣送回原住所地。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祸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