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