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指的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果较重的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