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