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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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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有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投毒等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祸精神病人,由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监护治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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