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第十二条已废止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劳保、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监护人、家属承担;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