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劳保、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监护人、家属承担;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