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第十一条已废止有肇事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可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将其强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经两名以上精神病科专业医生(其中至少一名应是主治医师以上)诊断,确认是精神病人的,予以强制住院治疗;不是精神病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受害人、肇事人和他们的家属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