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第十条已废止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病情尚未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监护人或家属不得领回。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协助送回。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