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