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