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