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