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