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全体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