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