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本章所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和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或者通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