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 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