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或者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