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