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社会公示、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