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汇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二)实施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整改意见和对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