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

汇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意见和对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